山东省委前常委刘星泰受贿3.16亿案宣判 一审被判死缓
近日,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委前常委、政法委前书记刘星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经审理查明,刘星泰在担任多个重要职务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.16亿余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刘星泰的受贿行为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严重损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信力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,认罪悔罪,并积极退赃,依法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。
公开资料显示,刘星泰曾担任山东省副省长、省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等要职,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建设、行政审批、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收受巨额贿赂。
此案的审判彰显了中共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决心,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。近年来,中国共产党持续深化反腐败斗争,坚持无禁区、全覆盖、零容忍,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中高级干部,持续净化政治生态。
法院判决强调,对于腐败分子,无论职务多高,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严惩。此案也再次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,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。
截至目前,刘星泰案判决尚未提起上诉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死刑缓期执行期间,如无故意犯罪,二年期满后可减为无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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