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转账备注"自愿赠与"分手后起诉返还,法院这样判!情感转账这些坑别踩
近日,一则"男子转账备注自愿赠与,分手后起诉返还"的新闻引发热议。该男子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女方转账,其中多笔明确备注"自愿赠与",但在分手后却将前女友诉至法院要求返还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,结果出乎不少人意料。
据了解,该案中的张先生(化名)在与李女士(化名)恋爱期间,通过微信、支付宝等方式累计转账20余万元,其中多笔大额转账明确备注"自愿赠与""节日礼物"等字样。双方分手后,张先生以"民间借贷"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李女士返还全部转账金额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款项发生在恋爱期间,且多笔转账明确注明"自愿赠与",应认定为赠与而非借贷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一旦赠与完成,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。
然而,法院也指出,对于未注明"赠与"的大额转账,特别是数额远超日常消费水平的转账,应当结合转账时的目的、恋爱关系状态等因素综合认定。最终,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部分未注明赠与且数额较大的转账,而明确标注"自愿赠与"的款项则不予返还。
法律专家表示,此类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多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认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:一是明确注明"赠与"的,视为无偿赠与;二是注明"借款"或存在借贷发布合意的,视为借贷;三是未注明性质的,根据数额、用途等综合认定。
特别需要注意的是,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,如"520""1314"等金额,通常被视为表达情意的赠与,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。而大额转账如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,即使未注明性质,也可能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,一旦结婚目的无法实现,接受方应当予以返还。
律师建议,恋爱期间发生经济往来时应注意:1.明确转账性质,最好备注清楚;2.大额资金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,保留凭证;3.避免暧昧不清的表述;4.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sf义务。
此案判决也提醒人们,感情中的经济往来需要理性对待。既不能将婚姻恋爱作为牟利手段,也不应利用感情进行经济欺诈。正确处理情感与经济的关系,才能避免分手后的经济纠纷。
目前,随着婚恋观念的变化和经济发展,此类纠纷呈上升趋势。各地法院审理标准虽略有差异,但总体原则是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,也维护公平正义,防止一方通过感情手段获取不当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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